作为虚拟币行业人士而言,我们经常都会说到金融交易所时有很多细节是需要注意的。你知道decoin金融交易所?今天就让小编跟你们说说吧!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是做什么的?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重金所”)从事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登记、转让以及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业务创新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其主要功能是提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实现金融资产价格发现,为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提供承载平台,进一步集约和优化区域间信贷类金融要素资源配置。
重金所全称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经“渝府〔2010〕119号”文件批准设立,是全国首批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备案的交易所之一,总部位于重庆2016年3月通过股权变更成为中国平安旗下一员,注册资本金10亿元。
重金所加入平安集团后,在平安集团“金融+科技”、“金融+生态”的战略部署下进行科技转型,全面投入智慧财政、智慧国资系统研发及产品迭代,由重金所承建的智慧财政·智慧国资系统,依托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先科技,在国内首次实现了政府对公共资产负债的全面动态预警、管控和监测,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深化国企改革作出重大创新。上述项目已先后落地南宁、长沙、深圳等多个案例,成功进入全国三分之一的省份,其余各省份也正在加快推进合作之中。
应答时间:2021-12-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什么是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信息和场所的平台,其最初诞生的初衷是为了呼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求,盘活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金融股权、非标资产、国有股权等),主要从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如私募股权与债权交易)、融资类业务(如委托和和定向债权投资工具以及私募债)、信息撮合业务以及各类资产收益权交易业务等。
什么是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
地方金融资金交易所是所属区域的金融资金交易地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从事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登记、转让以及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业务创新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我国主要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等金融资产交易所。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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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金融交易所是合法性金融机构吗
是。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前身为陆家嘴美食城,为上海建筑中的综合物业发展计划。从远处看,和东方明珠电视塔相互肩并肩。
该物业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东邻金茂大厦,西接正大广场,北面为上海轨道交通二号线陆家嘴站及陆家嘴中心绿地。总发展面积为400,000平方米,其中甲级办公楼210,000平方米,酒店90000平方米,商场100,000平方米。物业由两幢高层办公塔楼及一座低层建筑组成。南座高249.9米(53层)、北座高259.9米(56层)、低层建筑高85米。第一期80,000平方米写字楼及商场将于2009年落成,其余部分将于2010年完成。发展商为香港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体规划设计为PelliClarkePelliArchitects,建筑设计由国际著名建筑师西萨·佩里操刀单杠,项目总承建商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并由英国贝诺(BenoyArchitects)负责室内设计。商场的整体设计与上海陆家嘴金融区的规划互相匹配,整个外形的建筑灵感来自永恒璀灿的钻石,日夜绽放眩目的迷人光芒,与上海外滩和东方明珠的繁荣景象互相辉映。整个商场内部以高贵浪漫的香槟色及淡米白色为主要色调,装潢设计突出时尚、高贵与精致等特点,而典雅欧陆式歌剧院的浪线型镂空设计,增强了商场的室内空间感,营造宽敞的休闲环境。位于世纪大道的商场入口是复式商铺设计,10米高,55米长。楼顶配上别致的鹅蛋形水晶吊灯,彰显强烈的个性和时尚的魅力。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可靠吗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由经财政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批准的正规机构,所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里的理财产品也是安全的。
作为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有专业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分析,推出风险可控、期限灵活的系列理财产品。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作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股东,保障了一定的安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等交易规则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交易手续费沪深300股指期货:万分之 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 09:10-09:14;撮合成交 09:14-09:15(不接受交易指令)
连续竞价 9:15-11:30,下午13:30-15:15(最后交易日收市时间为15:0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约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点指数点。该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6、9、12月。
第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期货交易须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请增加席位需与交易所另行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所属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 价 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 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撮合时间不能撤单。
第四十五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六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部分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七条 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成交价=sp
bp≥cp≥sp, 成交价=cp
cp≥bp≥sp, 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开盘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1200000001,则会员号为0012,客户号为00000001。
第五十一条 客户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其交易编码中会员号不同,客户号相同。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不得跳栏或者漏输。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并保证客户资料真实、准确。
第五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所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特定客户开立客户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由交易所为其开立客户号。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自然人客户资料为《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资料为《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客户销户资料包括《客户销户申请表》等。
对上述资料,会员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客户备案资料;
(四)客户申请注销;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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