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据报道,李某系成都一运输公司员工,月薪4千,包住宿。入职工作仅8天,他以生活条件差、公司不肯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与其结算600元工资。李某不满,申请仲裁不子受理。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支付赔偿金2000元;加付赔偿金8183.3元、支付失业赔偿金100万元,共计1016183.3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8天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1369.45元,驳回李某其他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辞职非用人单位或社会原因造成的失业,其工作8天要求整月工资本就是无理要求。其辞职时仅49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尚余11年,年富力强,无身体、智力残疾,完全可以凭付出劳动赚取报酬。其不愿劳动还要求赔偿,企图不劳而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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