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则辩称,其与邓某之间对共同实施“挖矿”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已交付矿机,不应退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陈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国家整治“挖矿”活动通知之后,且国务院行政法规已将“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范围。 由此,“挖矿”活动已经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双方明知国家禁止“挖矿”行为,仍然实施矿机买卖合同,对此均存在过错。 虚拟货币不能作为借款的支付方式 2018年6月24日,M公司和嘀哩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M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价值1000万元的以太币或泰达币汇入嘀哩公司指定的代币钱包地址。 嘀哩公司收到代币后应向M公司提供相应的价值1000万元的D币,双方约定一个D币0.0005元。 上述代币钱包地址收入3165个以太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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