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首套住房贷款的纳税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若是未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或是申报晚了存在少扣、多缴税的情况,那么第二年汇算清缴时便可以申请退税。只是有些人搞不清楚,房贷退税6000还是12000,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
一、房贷退税6000还是12000?
答案:都不是。
具体说明如下:
1、房贷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每年最多扣除12000元。
因此,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了6个月的住房贷款利息,那么房贷专项附加扣除6000元;若一年12个月都发生了住房贷款利息,那么房贷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注意,房贷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房贷退税金额。
2、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若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则为退税;若应纳税额大于预缴税额,则为补税。
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0000元(年度起征点)-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因此,若应纳税额为0,即不需要缴税,那么退税金额就等于已预缴的税费;若应纳税额为正数,但又小于预缴税额,那么退税金额就等于房贷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乘以适用税率。
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那么房贷退税金额=12000*3%=360元。
二、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已缴税额1200元,全年收入额10万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除了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年以外,不考虑其他扣除费用,那么:
应纳税额=(100000-60000-12000)*3%=840元。
由于应纳税额840元小于已缴税额1200元,因此应退税额=840-1200=360元。
以上就是关于“房贷退税6000还是12000”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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