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要花钱,母亲替借款。债主要求母亲还款被拒绝,于是将母子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母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1年2月,刚刚年满20岁的小李找到他的朋友梁先生,声称舅舅患尿毒症,换肾需要40万元,一时筹不到这么多钱,想从梁先生处借款。梁先生对此半信半疑,随同小李到家见到了他的母亲王女士。王女士证实了小李的话,以自己的名义亲笔书写了借条,承诺半年后即可归还,小李在担保人处签了字。三人共同到银行,王女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梁先生便将40万元款项转到了王女士的账户。
半年以后,梁先生无法与小李取得联系,便找到小李家。王女士矢口否认弟弟患尿毒症之事,声称40万元借款是小李拿去用了,与她无关,她是在小李的逼迫下才书写借条的,小李现在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因此,梁先生无奈将王女士与小李一同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女士辩称,她没有收到梁先生提供的40万元借款,她与梁先生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此不同意梁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小李承认了梁先生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他并没有逼迫王女士书写借条,现40万元款项已经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亲笔书写借条,小李在担保人处签字,三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属于有效的法律关系。王女士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届至,梁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王女士主张她是在小李的逼迫下才书写借条,就算有借款,也是小李借的,但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考虑到小李作为王女士之子,明确表示并没有逼迫过王女士,而且是三方是一同到银行将该笔40万元借款转入王女士账户的,法院并没有采信王女士的主张。法官最终判决王女士返还梁先生借款40万元,小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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