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合同用贷款 加收罚息
近日,市民张先生反映,2006年6月,他在公主岭合行刘房子支行贷款1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5月30日,贷款用途是养牛,由于没有按期还款,目前信用社方面让其多缴纳一笔费用,他认为不合理。
对于此事,据了解,该笔贷款属于顶名贷款,借款人贷款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期还款。公主岭合行刘房子支行于2010年4月将借款人依法诉讼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借款人一直没有还款,2010年9月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才承诺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件,对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由于借款人张先生借款后未经刘房子支行同意,擅自挪用贷款借给他人,刘房子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在正常贷款利息之外按照贷款利率上浮100%加收罚息和复利。
因此,2010年11月17日,借款人到刘房子支行还款。收取借款人本金800元,利息6758元。2010年12月6日,又还款本金9200元,利息50.34元。两次共计归还本金10000元,利息680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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